海南实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并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海南日报客户端
文丨海南日报客户端 马珂
12月31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9年12月31日24:00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提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同时,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将进行调整。原则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 的基本路径 , 将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收入腾出的调价空间在合理设定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额前提下用于调整相应的部分医疗技术服务价格。
按照 “ 总量控制、 相关调整、 合理比价、 逐步到位” 原则在统筹考虑医疗服务成本、 技术创新发展、 医保基金安全和社会可承受能力下, 优先考虑单独收费重点医用耗材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 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诊疗项目,重点优先调整学科内的手术、 治疗类项目价格。同时在调价空间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将其他以技术劳务价格为主的综合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其中,将长期以来海南明显低于全国价格水平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此次调整,进一步优化和理顺海南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试行期管理,试行期为两年。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的,按现行的医保支付比例执行。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期间暂不纳入医保予以支付,试行期结束,医疗保障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水平和临床需求等因素,组织专家评选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再考虑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实施范围为海南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市县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省属医疗机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和干部疗养机构等公立医疗机构。驻琼部队医院、 非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可参照本通知执行。